【Yagi Huang】評論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Beckywu201401】評論
整理一下: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第 9 條(A)置委員 5 人至 21 人,採任期制,由((委員互選) 1 人為主任委員----校長為主任委員(B)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C)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學校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7 106.8.14
【皮諾丘】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A) 置委員 5 人至 21 人,採任期制,由委員互選 1 人為主任委員(B)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C)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D) 每學期應至少開會 1 次→○第 9 條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A),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B),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D),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