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yi Chen】評論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第 5 條 Ø 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今年必上】評論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17 條 n空中大學採學分制。n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n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n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n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n 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n 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學n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
【Judy Chen】評論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修正第17條 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名 稱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此題為101年試題,空中大學設置條例與施行細則已分別於103年修正、廢止,原題目、選項與現行法規略有差異,建議修改試題或刪除此題
【皮諾丘】評論
廢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第 5 條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位。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第 17 條空中大學採學分制。全修生修讀各級學位,其畢業獲得學位應修學分總數及相關規定如下:一、副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八十學分。二、學士學位:應修學分總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三、碩士學位: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須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空中大學訂定,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四十學分,得由空中大學酌採列入前項副學士及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總數。第 14 條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十八歲得登記選修副學士、學士課程,修滿四十學分成績及格者,視為其具有第二項第一款之同等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