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晉佑】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投資股票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者,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一基金投資任一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每一基金投資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2.每一基金投資任一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資料來源:http://www.selaw.com.tw/LetterContent.aspx?Soid=1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