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甲】評論
幼兒園評鑑辦法第 5 條 基礎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規劃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起,至多以每五學年為一週期,進行轄區內所有幼兒園之評鑑;幼兒園均應接受該評鑑。幼兒園於通過前項基礎評鑑後,得申請接受專業認證評鑑。專業認證評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專業認證評鑑,得依幼兒園之規模,以一日至二日完成實地訪視;其評鑑委員,以二人或三人為原則。幼兒園於接受前二項評鑑前,應依本部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及專業認證評鑑指標完成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實施各該評鑑之參考。 第 15 ...
【WH】評論
請問c選項是錯在哪兒呢?
【大雄】評論
幼兒園評鑑辦法第15條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專業認證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通過專業認證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專業認證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評鑑報告登錄於本部指定之網站,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