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ley Tsai】評論
(A)規範於教育基本法中,非國民教育法(B)非十八歲,應為十五歲(C)正解(D)非行政會議,應為校務會議(A)【教育基本法】第 2 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B)【國民教育法】第 2 條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C)【國民教育法】第 7 條國民小學...
【林子倢】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一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我可以!】評論
【教育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