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下列何項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A)司法院委請學者譯成英文出版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B)內政部編印出版之營建法令彙編
(C)財政部舉行學術研討會出版之研討會論文集
(D)立法院就法案審議過程出版之法律案專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5354
統計:A(117),B(34),C(917),D(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著作權保護

用户評論

【用戶】莊淨雯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

【用戶】莊淨雯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 第九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看完整詳解

【用戶】莊淨雯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 第九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