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七條第一項明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立法意旨本為督促執行機關迅速執行,以免義務人之義務陷於永懸不決之狀態。惟該法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Anny Ho】評論
B不是原則是例外吧
【Aimee Kung】評論
(B)是原則,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這才是例外)。
【Alison】評論
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請問這但書時什麼意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