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有關刑法第 121 條不違背職務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態樣中所謂之「要求」,係為請求給付賄賂之表示,只要一經請求即為既遂,不以相對人允諾 為必要
(B)行為態樣中所謂之「期約」,係指雙方意思表示已達合致,縱行賄者尚未交付賄賂,仍不影響犯罪 之成立
(C)「期約」行為並不以賄賂之金額、數量或內容完全確定為必要
(D)本罪不以有對價關係存在為必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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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煎魚喵】評論

70 年台上字第 1186 號: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 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看完整詳解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70 年台上字第 1186 號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D),苟非關於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報酬,即不得謂為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