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公務人員甲,年終考績考評為丙等而留原俸級。甲不服,可依循下述何種救濟管道?
(A)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再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B)向服務機關提起訴願,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C)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D)向服務機關提起訴願,再移送懲戒法院審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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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最佳姐】評論

★請踴躍按讚,支持最佳姐★公務人員保障法Q&A 公務人員對於考績評定等次不服,如何請求救濟?更新日期110-05-05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看完整詳解

魏應充用心做好油】評論

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有關公務人員考績乙等的救濟,在釋字785號解釋後,改依復審丶行政訴訟之救濟。

noname】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