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chen Hsieh】評論
第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方子錡】評論
請問,行政命令=法規命令對嗎?
【C.Y H】評論
不是喔!行政命令包含很廣,緊急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等…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4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 3 個月定期檢討,行政院將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公告調整、增減後,並送請立法院查照。若立法院認為此一公告內容有違反法律之情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立法院經院會議決後,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A)聲請司法院解釋 (B)通知行政院更正或廢止之(C)通知行政院依立法院之意見重新公告之 (D)得直接修正公告之內容修改成為4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 3 個月定期檢討,行政院將毒品之分級及品項公告調整、增減後,並送請立法院查照。若立法院認為此一公告內容有違反法律之情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立法院經院會議決後,得採取下列何種措施?(A)聲請司法院解釋 (B)通知行政院更正或廢止之(C)通知行政院依立法院之意見重新公告之(D)得直接修正公告之內容
【L】評論
法規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法規類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