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遇而安】評論
(A)民法356條第三項(B)民法357★,...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木木梟】評論
(A) 買受人履行民法第 356 條之檢查通知義務,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之一。惟依民法第 356 條規定,於不能即知之瑕疵,不適用之 (X)>>第356條第3項: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就算是不能即知瑕疵,也還是要負檢查通知義務!只是時點移至【日後發現瑕疵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