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僱用無機車駕照之乙為店員,幫其送便當。乙在送便當途中機車超速撞上未戴安全帽的丙,造成丙頭部嚴重腦震盪及全身大小挫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僱主甲對於丙之損害,原則上需要丙舉證甲有過失,甲始須負擔賠償責任
(B)雖事故之發生主要起因於乙超速,但丙未戴安全帽,亦屬與有過失
(C)若乙並無財產可供賠償,經丙向法院聲請,甲有可能因此一人負擔一部或全部之賠償
(D)甲若對丙賠償損害,事後得對乙行使求償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6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Hong Bean】評論

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但選任受僱人...

愛睡的綿羊】評論

第 188 條★★★★★★★★,...

范威邦】評論

此題與董事和法人一樣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林梅文】評論

(A)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推定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