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星星112初等一般行政錄】評論
多元人力簡介 為應政府業務日趨多元複雜,機關所需公務人力未必均能透過考試用人方式任用。為使職員專注於涉及高度行使公權力業務,就屬低度公權力執行之業務,進用及運用臨時人員及承攬派駐人力協助辦理,謹就機關進用及運用臨時人員及承攬派駐人力情形說明如下:一、 臨時人員:配合臨時人員97年1月1日起全面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立法院要求以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進用者不得再增加等因素,行政院於同年月10日函頒「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作為各機關進用及運用臨時人員之準據。該要點除訂有縝密之審核程序及項目外,並針對各進用機關以臨時人員酬金科目預算所進用人數,訂有上限規定,同時要求各機關應依勞基法規定與臨時人員訂立勞動契約,及遵守迴避進用等相關規定,使機關合理進用及運用臨時人員。二、 承攬派駐人力:勞務承攬指各機關與承攬人約定,由承攬人為各機關完成一定之工作,各機關俟工作完成,於驗收符合履約項目後,給付報酬予承攬人。又各機關運用勞務承攬,應遵循勞動部訂定之「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等規定,不得指揮監督管理承攬派駐人力,僅得就履約成果或品質要求承攬人符合契約規範,並應自行就勞務承攬契約進行檢核,避免承攬派駐人力與機關間被認定為具有勞動契約從屬關係。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委外及多元人力運用專區
【whappy501】評論
政府機關運用臨時人員及承攬派駐人力簽訂契約如:之前安心上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契約(規避政府雇主責任 節省人事支出福利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