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n Dine】評論
第 20-2 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柯小柯】評論
請問這邊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是縣市政府還是教育局(處)??
【今年一定上!】評論
應該是縣市政府如果講「縣市主管教育機關」才是講「教育處」我的想法啦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