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孟賢】評論
應該是"效力"的關係§78只有規定解釋跟統一解釋的權力 效力在釋字提到(A)釋185、725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就本院宣告法令違憲且立即失效者,已使聲請人得以請求再審或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法定程序,對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以保障聲請人之權益(B)釋185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C)釋405、662理由書....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之自由形成空間,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
【御風】評論
憲法 §78 (司法院之法律解釋權)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D) 憲法 §78 明文記載司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權,並無明指司法院大法官需負責此一業務;實因我們都知道實務上司法院都是由大法官負解釋憲法、法律之責,然憲法並無確切明定。故本項之誤,比起「效力」能及與否,不才認為更偏向是「司法院大法官」的對象適用之捷思謬誤。
【如有販賣解答請通知我】評論
非常上訴不是只有檢察總長可以提出嗎?怎麼聲請人也可以
【snoopy75smb】評論
回樓上,聲請人是(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