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何者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中所承認之制度性保障?
(A)大學自治
(B)地方自治
(C)婚姻家庭
(D)秘密通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824
統計:A(318),B(422),C(453),D(19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5地特四等 一般行政

用户評論

yazhivogue】評論

引用自先輩的口訣:制度性保障= 蔣公訴陰地蔣 (講學自由, 大學自由)公 (服公職)訴 (訴訟權)陰 (婚姻家庭)地 (地方自治)

0909】評論

 制度性保障是大陸法系憲法學上的概念,原來是由法國憲法學者毛利思‧烏利五等人發展出來的,其後再由德國威瑪共和時期憲法學者卡爾‧施密特將其概念進行體系化。在威瑪憲法時代,德國主流的憲法學說認為基本權利並不拘束立法者,也就是基本權利的規定只是一種方針條款,因而立法者得透過立法手段任意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卡爾·施密特提出了「制度性保障理論」,主張「制度」和「基本權利」二分,認為「某些既存或為憲法所肯認的制度須受憲法直接保護,立法者不得以法律任意變更其核心價值內涵」,這就是原始意義的制度性保障。除了排除立法者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外,制度性保障理論也解決了基本權利理論中有關權利主體的...

Hsu Yi Tse】評論

所謂的憲法制度性保障 白話文解釋係指這些制度 在憲法沒成立前 國家成立前 就有的保障而以憲法將以保護 以免受到立法者的侵害所以 大學自治 婚姻制度 地方自治 私有財產 等 都是制度性保障這些都是憲法成立前 國家成立前就有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