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間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
(B)應載明合作之期間
(C)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D)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0136
統計:A(232),B(80),C(268),D(2058),E(0)

用户評論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D)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judy】評論

補充一下,代燒垃圾也是區域合作締結行政契約的實例(但柯文哲有名的那句垃圾不分藍綠是中央拜託台北市代燒),最近有一新聞是嘉義市議會有意在締結垃圾代燒行政契約時,需經市議會同意,也就是24-1第二項之規定。(新聞連結嘉市代燒垃圾,需議會同意),但不知有沒有通過就是。

王鐘仁】評論

第 24-2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行政契約時,應視事務之性質,載明下列事項:一、訂定行政契約之團體或機關。二、合作之事項及方法。三、費用之分攤原則。四、合作之期間。(B)五、契約之生效要件及時點。六、違約之處理方式。(A)七、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之事項。第 24-3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約定履行其義務;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C)第 24-1 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