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評論
應該是說,當你在增減預算的項目,就是在對項目的金額動手腳了。所以個人是認為增減項目對金額而言是牽一髮動全身的,故391禁止這行為。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大法官解釋391號爭點: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解釋文: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白話文: 增加或移動預算項目(動行政權), 有違權力分立---ps 彼此的尊重真的很重要呀!
【BASEDIO】評論
法感養成:1.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2.不能因公務員不到立法院備詢就刪掉人家預算~~這好像叫做行政中立原則,還請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