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杜的牛】評論
(B)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C)覆議核可權→是總統的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 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D)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