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土地登記錯誤,向地政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B)對於公立學校之禮堂倒塌,向學校請求損害賠償
(C)對於捷運班車誤點,向臺北市政府請求損害賠償
(D)對於消防車馳往救火途中肇事,向消防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9234
統計:A(56),B(228),C(1998),D(187),E(0)

用户評論

@@】評論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英語:Taipei Rapid Transit Corporation,簡稱臺北捷運公司、北捷、TRTC)是臺北捷運的營運機構,係以臺北市政府為主要股東之公營交通事業特許經營公司。

yiyun39】評論

國家賠償法係採國家責任機關賠償制度,亦即雖以國家為賠償之主體,但仍以各級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人。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並非行政機關,自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6年上國字第6號

林廷英】評論

(C)對於捷運班車誤點,向臺北市政府請求損害賠償 須向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民法/民事訴訟)

107地三人事錄取】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或財 物毀損滅失」民事判決一則四、本件有無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按「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國家賠償法第6 條定有明文。系爭事故係於捷運中山站內所發生,屬大眾捷運系統,就其相關求償,大眾捷運法設有特別規定,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應屬無理由。次按「依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國家賠償法第9 條之規定可知,國家賠償法係採國家責任機關賠償制度,亦即雖以國家為賠償之主體,但仍以各級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人。被上訴人係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並非行政機關,故本件自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