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訴訟權之限制,下列何者違憲?
(A)對選舉訴訟僅採用二級二審制度
(B)公務員懲戒法對懲戒案件之議決未設上訴救濟制度
(C)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D)受羈押之刑事被告不服看守所之處遇,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1007
統計:A(68),B(517),C(280),D(2609),E(0)

用户評論

Jane Fu】評論

(A)大法官釋字第442號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B)大法官釋字第396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C)釋字第 569禁對與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者自訴之解釋判例違憲?憲法第十六條明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有權訴請司法機關予以救濟。惟訴訟權如何行使,應由法律規定;法律於符...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B因為公務員懲戒是一級一審(一審終結)故無二審再上訴之可能

Sharlene Jose】評論

釋字第720號解釋 - 羈押法第6條規定修正前受羈押被告知訴訟救濟案大法官作成釋字720號解釋對釋字第653號做成補充解釋:1. 「羈押」是重大干預「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受羈押被告認執行機關所為不利決定,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者,應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2.釋字653號解釋已宣告有關規定「不許羈押被告向法院請求訴訟救濟部分違憲」,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解釋公布日起兩年內修正檢討,今逾兩年期間甚久,仍未修正。3. 為保障受羈押被告不符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者之訴訟權,在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符者,應許準用刑事訴訟法416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應該現在是可以以 釋字 720來解釋D選項。 有錯可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