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偉明】評論
第 43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看完整詳解
【Fernandalo】評論
消費爭議之處理(棄包袱關掉=企保服、官、調)第一次申訴(棄包袱=企保服)第 43 條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第二次申訴(保護官)第 43 條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調解第 44 條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第 45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二十一名。前項委員以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
【宗主是我】評論
果然,要先透過43條申訴,未果才能找調解委員會
【微冷,點點細雨打在窗檯上】評論
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