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底!!】評論
根據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要求其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相關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本部;本部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參考資料
【Jessica】評論
記住 事不過三
【mouse v】評論
名 稱家庭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其內容、時數、家長參與、家庭訪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該管主管機關定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被通知參與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該管主管機關得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該管主管機關所屬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進行訪視時,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師長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該管主管機關並得請求其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