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smine Y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學習障礙的定義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八款所稱學習障礙,係統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其鑑定基準如下:(一)智力正常或正常程度以上。(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的差異者。(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者,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來源:http://ald.daleweb.org/about_ld/question.php
【用戶】魚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n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n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n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n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n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n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n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n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