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受僱人須補服勞務,始得請求報酬,惟受僱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B)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C)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亦不得請求報酬
(D)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亦不得請求報酬,惟得向僱用人請求因此所生損害之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8455
統計:A(91),B(588),C(28),D(9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認領、共有物之割之請求、方法、效力、衡平責任

用户評論

楊茱蓉】評論

民法第487 條固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然其前提應以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為限,倘僱用人並無受領遲延,而係受僱人未提出給付而有給付遲延之情形者,自不得向僱用人請求工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A.m. Liao】評論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