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民法第487 條固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然其前提應以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為限,倘僱用人並無受領遲延,而係受僱人未提出給付而有給付遲延之情形者,自不得向僱用人請求工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
【A.m. Liao】評論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