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有關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法庭認為聲請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
(B)憲法法庭認為聲請有理由,應以判決為之
(C)憲法法庭認為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
(D)當事人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明不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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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艾咪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6 條 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B)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A)其聲請。   第 3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其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 第1項 第10款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看完整詳解

【用戶】Denn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先看程序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裁定駁回若程序合法再看實體有無理由,若無理由-判決駁回

【用戶】ti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施行

【用戶】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為什麼會有a的答案 新法是裁定不受理,跟a的裁定駁回,不一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