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咪】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6 條 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B)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A)其聲請。 第 3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其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行政訴訟法 第107條 第1項 第10款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看完整詳解
【Dennis】評論
先看程序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裁定駁回若程序合法再看實體有無理由,若無理由-判決駁回
【ting】評論
【憲法訴訟法】於111年1月4日施行
【宇】評論
為什麼會有a的答案 新法是裁定不受理,跟a的裁定駁回,不一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