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474 第三審判決 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 應委任律師代理之§466-1 第二、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 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466-4 對第一審通常終判事實無誤 得合意上訴第三審§467 非原判違背法令 不得上訴第三審
【貼貼樂 ( ̄︶ ̄)↗】評論
(D)非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V民事訴訟法 第467條 (不得上訴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