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na T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538:「(第一項)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第二項)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24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得依何種程序為聲請? (A)定暫時狀態之處分(B)假執行(C)假扣押(D)假處分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O)(B)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避免急迫之危險(O)(C)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X)(D)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O)民事訴訟法 第 5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