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一 一】評論
民訴第 507-1 條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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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07-4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變更原判決)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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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07-5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準用規定)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507-5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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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惟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第三人如何尋求救濟? (A)對該確定判決聲明異議 (B)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C)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D)法無救濟之明文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5 年 - 105年司法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55227答案:C 難度:適中12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