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何謂 Postharvest Handling?(3 分)其目的為何?(3 分)其一般處理作業流程為何?(7 分)其特別處理作業有那些?(7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1109
統計:A(159),B(1586),C(143),D(20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得抗告、自訴、刑訴-不得提起自訴

用户評論

【用戶】謝宜君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258之1A在10日內提出§258之2C不是二審,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258之3D駁回的裁定不得抗告

【用戶】Pum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258-2 條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院裁定前,得撤回之,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亦同。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書記官應速通知被告。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用戶】Pum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258-3 條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告訴人得於接受駁回再議處分書二十日內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X;十日內)(B)聲請交付審判應委任律師為之(O)(C)交付審判之聲請,得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之(X;第一審)(D)告訴人對於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X;不得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