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說明評估優良的辦公室照明環境時應考慮之項目。(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95807
統計:A(41),B(338),C(85),D(10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和解、費用相當性原則

用户評論

【用戶】張小琳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家事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得為訴訟上和解。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之和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前項和解成立者,於作成和解筆錄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因和解成立有關身分之事項,依法應辦理登記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民事訴訟法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0條 (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之一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380-1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所以(B)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但沒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這樣理解應該對吧<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離婚事件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X;得成立訴訟上和解)(B)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X;得為執行名義)(C)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者,不得為執行名義(X;得為執行名義)(D)當事人於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得聲請法院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於法院將和解方案送達兩造時,視為和解成立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