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請列舉至少 6 種身分證件或鈔券上之防偽措施,分別敘述其防偽原理、辨識方法及辨識特徵。(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89402
統計:A(1314),B(63),C(209),D(1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強制調解之事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第二審上訴、判決誤寫或誤繕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一審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2條 (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snoopy75smb】評論

(A)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O)(B)當事人原則上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X;不得提新方法)(C)原告於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時,得不經被告之同意,為訴之追加、變更 (X;第一審才得為之,第二審上訴要得被告同意)(D)上訴人撤回上訴應得被上訴人之同意(X;原則不用得被上訴人同意,例外是有附帶上訴)第二審上訴:對第一審裁判不服救濟,成立就是實行第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