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球溫度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8451
統計:A(23),B(901),C(34),D(23),E(0)

用户評論

【用戶】喵言喵語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送達不合法,原告未到庭,法院得依被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 (X)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民訴§386)(B)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法院得依原告聲請為公示送達→  (O)(民訴§149)(C)法院書記官不得自為送達→ (X)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民訴§126)(D)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得將文書交付其家屬以為送達→ (X)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訴§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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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得將文書交付其家屬以為送達 X民事訴訟法 第130條 (對在監所人之送達)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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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送達不合法,原告未到庭,法院得依被告主張為一造辯論判決 X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 (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三、到場之當事人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者。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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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 (一造辯論判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前項規定,於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言詞辯論期日,共同訴訟人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五節判決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