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給17F,B選項應該不能說是完全不適用捨棄、認諾,而是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不適用。家事§46: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前條第一項得處分之事項,為捨棄或認諾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但離婚或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其捨棄或認諾未經當事人本人到場陳明。 二、當事人合併為其他請求,而未能為合併或無矛盾之裁判。三、其捨棄或認諾有危害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之虞,而未能就其利益保護事項為合併裁判。 (下略)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原告附帶請求法院於認離婚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X;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B)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此規定於離婚訴訟亦有適用(X;不適用)(C)當事人得合意由法院公開審判(O)(D)法院因維持婚姻,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X;得斟酌)家事事件原則不公開,例外:1當事人合意,並不妨礙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