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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376-1 條 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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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76-1條 (協議筆錄)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協議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376-1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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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76-2條 (保全證據程序尚未繫屬之處置)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三十日,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之留置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前項期間內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命保全證據之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 證據保全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