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Hsu】評論
民法 第120條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 其始日不算入(12/11) ---翌日(12/12)起算
【siroryu2001】評論
為何不是用到達主義(95條第一項)
【松岡洋子】評論
可惡!本選對了說~"<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民法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民法120條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自律自強】評論
民法95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民法120條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