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與法律倫理有所扞格?(A)法官得管理自己所有及與家庭成員共有之財產,亦得進行投資,並得兼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或經營商業(B)法官應避免與律師、案件的當事人有財務往來。但該當事
公訴檢察官甲於審判期日在法庭內實行公訴調查證據程序時,從卷證資料發現其父親係未經起訴之共犯,而案件即將辯論終結,法院亦未發現。甲下列那一項處置方式,符合法律倫理?(A)基於職責,當庭依法追加起訴其父親
甲檢察官參加電視談話性節目,並在節目中針對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正在偵辦之案件,發表評論,甲認為以其擔任多年檢察官之經驗,該案件如果對被告實施搜索,應可扣得相關證物,承辦檢察官未進行搜索,不符檢察實務經驗,
在某債務糾紛中,兩造當事人分別僱A律師事務所之律師和B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在該案件進行當中,甲律師從A事務所離職,轉到B律師事務所任職。問甲律師能不能在B律師事務所處理前述債務糾紛案件?(
甲檢察官之夫在美工作,甲懷孕,請假未經機關首長簽准,即赴美產子。經機關首長予以書面警告,甲不服,私下以假案號查詢同署各檢察官之出入境資料。試問甲前述各行為何者違反檢察官倫理?(A)赴美產子、請假未簽准
甲律師與乙法官係大學同學,甲因其委任人丙之刑事案件刻由乙審理中,甲乙之大學同學丁以電話邀約甲、乙及其他三位大學同學聚餐。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雖與乙無特殊恩怨關係,基於利益衝突,原則上應拒絕
50 王律師初出茅廬,業務不好。某日多年好友張三因返還借款案件欲委託王律師起訴追討,王律師見借據及資金往來資料充分,遂向張三保證官司一定會勝訴。試問王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A)有,因為律師不能保
51 A 係 B 法官之大學同學,A 因案遭提起公訴,乃藉機向 B 法官訴苦,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 B 法官得基於同學情誼,為 A 草擬辯護狀(B)B 法官不得為 A 提供任何法律上建議(C)
53 律師接受當事人民事案件之委託後,應對當事人負有忠誠義務,並以當事人之利益為優先考量,下列律師為當事人之利益所為行為,何者違反律師倫理?(A)律師為使當事人勝訴,勸證人拒絕出庭作證(B)律師除聽取
55 某宗教公益團體素聞甲法官之信仰虔誠,乃邀請甲法官協助,如該團體之社會風評確屬良好,並無涉訟之顧慮,試問甲法官參與該宗教團體之下列活動,何者符合法官倫理之要求?(A)擔任該團體之財務委員,向外募款
56 依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至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某甲大學畢業後服替代役,分發到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服務,服役時考上律師。放
60 即使依照正當程序(due process)所形成的法律條文,也不一定是正義的法律,所以訂定一個完全合乎正義的法律似乎是一項不可能的任務,理論上,以下那項因素和這個難以實現的理想最不相關?(A)「
63 關於法官評論其他法官審判中個案的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法官發表評論時,應避免影響該個案承審法官之獨立性與公正性(B)法官發表評論時,應注意社會大眾對於司法公正性的信賴(C)法官應
66 甲為地方法院資深法官,其獨子於該地院轄區不慎駕車傷人,甲非承審法官,護子心切之甲,應如何抉擇,始不違背法官倫理?(A)不涉及迴避等程序問題,甲當然可採取請託等一切手段,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蓋護
68 律師法第 37 條之 1 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 3 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本規定所稱司法人員不包括:(A)法官助理 (B)書記官 (C)司法事務
69 律師與當事人在委任關係存續期間,不應發展男女感情或性關係。下列何者並非其專業倫理上的理由?(A)潛在的利益衝突(B)影響客觀獨立判斷(C)避免對當事人造成心理壓力或利用當事人有求於己的處境(D)
74 檢察官於職務外之假日公餘時間,一樣享有私領域之生活,但從事下列那一項活動,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A)前往寺廟,參加法會、媽祖鑾轎出巡遶境(B)學習舞蹈課程,參加國標舞比賽(C)前往政黨黨部,投票
75 甲開車載乙同遊,與丙駕駛之車輛相撞,甲、丙兩人皆因超速而有過失,結果乙、丙兩人受傷。丙委任 A 律師向法院提起請求甲損害賠償之訴。後來,乙也希望向丙請求損害賠償,請問 A 可否代理乙對丙提起訴訟
63 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司法人員受懲戒之事由?(A)民事執行處法官收受經營法拍屋之業者所餽贈之價值 30 餘萬元的勞力士金錶(B)於上班時間打電話下單買賣股票(C)於上班時間偶以電話關切家中事務(D
67 一般觀念認為:參與義務法律服務之律師不得於提供免費法律諮詢之後,接受當事人付費委任處理其原先前來諮詢之事件,亦不得轉介當事人至自己任職之事務所為付費之委任,或藉由轉介當事人而向其他律師收取轉介費
68 律師甲曾因處理某案,熟識被告乙。後乙因某案逃匿,逃匿期間使用偽造「丙」之身分證並隨身攜帶,後乙因他案為警查獲,乙以「丙」身分應訊及簽名,並委請甲為其辯護,甲受理「丙」之委託並陪同「丙」身分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