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之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因此有不少人援引「臺灣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第
四、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均提及「原住民族地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復對此一「地區」之範圍提出詳細解釋。請問「原住民族地區」是指那些地區?依此界定之範圍,對於原住民的工作
一、假若您目前服務單位資訊中心的主管,為了使軟體外包作業能依循一定的作業程序,以避免不同專案上處理程序的差異與歧見,因此希望您能設計一個標準的外包作業程序。請協助您的主管完成此一標準程序的設計。(25
二、甲男於夜間侵入乙女住處竊盜,翻取財物之際驚醒乙女,起意對乙女強制性交得逞後逃逸。檢察事務官於甲男拘提到案後,為供辨識,乃違反甲男自由意志,測量並記錄甲男之身高及取得指紋、唾液,經檢察官送內政部警政
三、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中,「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所指
一、甲曾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民國 98 年 8 月 1 日 22 時許,甲在某公園內,以新台幣一千元之代價,向乙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後,即在原地施用,經警巡邏時當場查獲。
二、甲住居於高雄市,持有制式 90 手槍一支擁槍自重。98 年 7 月 1 日攜帶該手槍至桃園縣尋友,適為桃園警方查獲,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乙檢察官偵查後,以甲涉有無故持有手槍罪嫌起訴,台灣桃園
三、甲乙發生爭吵,甲憤而持木棍將乙打傷,雙方並鬧進警局。請問:在警局,甲向乙道歉,並表示願意賠償醫藥費,乙則聲明願捨棄告訴權。事後,甲未履行賠償,乙能否在傷害事發後 6 個月內提出傷害告訴?如乙在警局
四、甲乙兩人涉嫌共同強盜,二人都承認案發時在場,但均否認犯罪,互指係由對方起意並下手實施,自己未參與犯行。第二審法院合併審判,因甲乙兩人皆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即依法指定公設辯護人 A 為甲乙兩人辯護,
一、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8
二、甲因欠稅達新臺幣 80 萬元,經財政部於 97 年 7 月 30 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當年 8 月 13 日,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修正公布,甲對限制出境不服,經訴願駁回後,向高
三、「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亦即人民獲悉政府機關所持有之資訊之一般性權利(a general right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held by public authori
四、我國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事項宣示應如何處理,則該解釋本身,可否作為人民請求權的依據?例如釋字第 400 號解釋稱:「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