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25 萬元,其主張乙僱用的丙於執行職務時,過失侵害甲的權利致生其損害。乙於收受起訴狀送達後,立即依法對丙為訴訟告知,並在訴訟上否認丙為其受僱人及其
二、甲主張對乙有商品價金新臺幣(以下同)65 萬元債權,於民國 100 年間經桃園地方法院調解成立,乙願意給付該價金;然乙嗣後未依該調解為給付。105 年 6 月甲向乙要求給付該 65 萬元,遭乙以消
三、甲起訴乙請求給付新臺幣 250 萬元,為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甲委任丙律師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無庸命補正,予以裁定駁回;甲對此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以抗告有理由,廢棄原
四、甲收到臺北地方法院送達的支付命令,應給付債權人乙新臺幣 60 萬元。甲自以為並不認識乙,也無欠債,遂不以為意。2 個月後,乙依該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甲的財產。試問:該支付命令有何效力及甲有何法律上
一、檢察官於偵查階段向法院聲請羈押某犯罪嫌疑人,該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向法院聲請閱覽羈押卷宗之相關卷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試問該裁定是否合憲而有理由(大法官解釋觀點),請
二、某汽車竊案發生後,偵查機關雖未能即時逮捕嫌疑犯,但查獲被竊之汽車,並通知被害車主領回。為能查明嫌疑犯身分,必須於該車中進行指紋之採驗並進行鑑定。而該汽車為一高級跑車,車主不願偵查機關對其所有之跑車
三、甲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之紀錄,於某日夜間吸食毒品後,駕駛自小客車違規闖紅燈,經值勤員警攔阻未果,並加速離去。該員警以警車追逐之,並於某路段上將之攔阻。員警要求其下車接受檢查,甲拒絕下車。警察要求甲出
二、警方接獲線報,稱通緝犯甲正在某處民宅內逗留,遂立刻前往逮捕。在無搜索票的情況下,警方衝入民宅,發現現場實為一地下賭場,惟疑因消息走漏致進入後已經人去樓空,警方只在現場發現一監視錄影器以及桌上疑似賭
三、甲某日在 KTV 酒後與在隔壁包廂唱歌之著名影星乙起爭執,乙當場將甲毆成重傷。警方在約詢甲時,拿出乙之照片供甲指認,甲立刻大喊「就是他沒錯!把我打得好慘!」,之後乙遭起訴。審判時,甲不幸因車禍過世
三、試以 Merton(1967)之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及 Agnew(1992)之一般化緊張理論(General strain theory)解釋少年中途輟學及偏差行為之成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