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之路】評論
?地上權整理重點?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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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422 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B) 第 429 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C) 第 426-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D) 第 422-1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smile】評論
(D)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於契約成立★...
【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D)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於契約成立★...
【110國營企管職員正取 感】評論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insist】評論
法條統整!第 422 條★★★★★★★★,...
【ミヤザワ】評論
35.依民法規定,有關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