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a】評論
第 70 條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
【Rosalin4905】評論
第 70 條 土地法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