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營建商甲為取得市政府某工程標案,於民國 104 年元月將 1000 萬元現金,分別送給市政府主管該標案的負責人 A,與受市政府委託審查投標案之專家 B、C、D 三人,A、B、C、D 四人遂為甲量身訂作招標條件,使甲順利取得該標案。甲為履約花費成本計 3000 萬元進行該工程,並於 105 年 3 月竣工後,順利領得工程款 1 億元。檢察官得知上情後開始偵查,並於 105 年 7 月 15 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成立何罪?法院又應如何對甲宣告沒收?(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8207
統計:A(759),B(3542),C(169),D(39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一般法律原則
用户評論
【用戶】莫柏菘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規則 是依職權 不是法律
【用戶】Joe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不包括行政規則
【用戶】Wang Taitai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行為應受"行政規則"及一般"行政規則"原則之拘束。不是"自我拘束原則"嗎有錯嗎?
【用戶】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To 14F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源自平等原則,為一般法律原則,並非行政規則。另外,行政行為本也應受行政規則之拘束,但立法者著重在以法律規範行政者,故本條在其意識型態下,只列受法律與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個人認為,嚴格來說,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並非一般法律原則,也可從立法監督行政的意識型態下推導,但許多學者皆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列為一般法律原則,這其實可以去思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