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咪】評論
其他當補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阿zhen】評論
現在沒有勞工委員會了,已改為「勞動部」 本法應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申請 《兩岸條例》§95 主管機關於實施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目前尚未允許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工作。
【RM】評論
請問,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所述"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僱用大陸地區人民者,指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經勞動部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雇主。"如果照這樣的話第11條的主管機關是否應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