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關於外國人於受暫時收容時所得提出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得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
(B)受收容人於提請救濟後之 24 小時內,內政部移民署應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
(C)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D)受收容人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就其所提收容異議所為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用戶】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考選部更改答案B.D都給分(B)應該先移...

【用戶】貓小子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38-2 條 (受收容人或其相關人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之處理)I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II 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入出國及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入出國及移民署...

【用戶】我要考上移民官!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38-2 條 收容異議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A);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有理由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暫予收容處分;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B)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第一項之人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收容異議,法院或其他機關應即...

【用戶】popo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A) 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得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釋字第708號:系爭規定所稱之「收容」,雖與刑事羈押或處罰之性質不同,但仍係於一定期間拘束受收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參照),亦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係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參照),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自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在目的、方式與程度上畢竟有其差異,是其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本院釋字第五八八號解釋參照)。查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