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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A)第 16 條著作人於著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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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1.著作人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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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有禁止公開發表的權利,對於著作人當然保護比較完整,但如果著作人不同意公開發表,可能也會影響著作對外正常流通利用。因此,著作權法對於公開發表權也有一些限制。例如:公務員職務上完成的創作,是不能主張公開發表權的,而在著作人將其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他人利用時、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讓與或授權他人公開展示時或是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並取得學位的碩、博士論文等,都「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而員工職務上所完成的創作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如果著作財產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則會「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這時候受雇人或受聘人是不能主張禁止雇主或出資人公開發表,以平衡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利用人間,有關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利用的潛在衝突。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5-855920-95b39-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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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 15 條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