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零二條(默示駁回)一、在為作出決定而定之期間內,如有權限之行政機關未對向其提出之要求作出最終決定,則賦予利害關係人推定該要求被駁回之權能,以便其得使用有關之法定申訴方法,但另有規定者除外;本款規定並不影響上條規定之適用。二、上款所指之期間為九十日,但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三、如無特別規定,上款所指之期間自以下所定之日起計:a)法律並未為決定之準備階段規定特別手續時,自有權限之部門收到申請或請願之日起計;b)自法律為完成上述手續而定之期間屆滿時起計;如無定出該期間,則自提出要求後滿三個月起計;c)如該等手續在按照上項之規定而適用之期間屆滿前完成,則自知悉該等手續完成之日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