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根據現行《行政程序法典》,在無特別法規定下,在為作出決定而定之期間內,如有權限之行政機關未對向其提出之要求作出最終決定,則賦予利害關係人甚麼權能,以便其得使用有關之法定申訴方法?
(A) 推定該要求獲默示批准之權能
(B) 推定該要求仍然待決之權能
(C) 推定該要求被駁回之權能
(D) 推定該要求因程序消滅而不生任何效果之權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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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一百零二條(默示駁回)一、在為作出決定而定之期間內,如有權限之行政機關未對向其提出之要求作出最終決定,則賦予利害關係人推定該要求被駁回之權能,以便其得使用有關之法定申訴方法,但另有規定者除外;本款規定並不影響上條規定之適用。二、上款所指之期間為九十日,但特別法另有規定者除外。三、如無特別規定,上款所指之期間自以下所定之日起計:a)法律並未為決定之準備階段規定特別手續時,自有權限之部門收到申請或請願之日起計;b)自法律為完成上述手續而定之期間屆滿時起計;如無定出該期間,則自提出要求後滿三個月起計;c)如該等手續在按照上項之規定而適用之期間屆滿前完成,則自知悉該等手續完成之日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