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九十二條(意見書之方式及期間)一、意見書內應說明理由,並應以明確及清楚之方式對諮詢中所指出之所有問題作出結論。二、如無特別規定,意見書須在三十日期間內發出;但有權限進行調查之機關經說明理由而另定期間者除外。三、必需且無約束力之意見書未在上款規定之期間內發出時,程序得繼續進行,且得在無該意見書下對程序作出決定;但法律另有明文規定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