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3.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之損失補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損失補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B)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14
(C)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 年者,不得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5839
統計:A(261),B(16),C(7),D(4),E(0)

用户評論

【用戶】李亦釗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損失補償以特別損失為限

【用戶】Sheng(坐四望三)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