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主張乙積欠其債務,而以乙為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試問下列何人收受本件之訴訟文書非屬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合法送達?
(A)與乙同住之 17 歲姪女
(B)乙之鄰居
(C)乙本人
(D)乙所居住大樓之管理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8378
統計:A(17),B(520),C(18),D(12),E(0)

用户評論

Melbourne】評論

(A)(D)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137條 (補充送達)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