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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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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37條 (補充送達)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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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為在監所人,法院向其住居所送達,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者,仍生送達效力 (B)因大廈管理員為當事人之受僱人,其收受訴訟文書之效力,與當事人本人收受相同,自不因該管理員嗣後是否轉交該當事人而有差異 (C)當事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不得對之為公示送達 (D)當事人居住於外國者,得以郵務直接郵寄送達文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3 年 - 103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48328答案:B 難度:簡單18 關於訴訟程序,下列何者全部正確?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應由法院執達員為之 (B)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之法院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