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甲男與乙女於民國 94 年結婚,採法定財產制。結婚之時,甲男已有 BMW 重機 1 輛,存款 6 百萬元;乙女則有房屋 1 棟,鋼琴 1 台。婚後,甲男購置汽車 1 輛供上班、居家生活所用;乙女則在家教授鋼琴貼補家用,並購置輕型機車 1 輛作為代步工具。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下列何者不得算入剩餘財產?
(A)乙女教授鋼琴的收入
(B) BMW 重機
(C)汽車
(D)輕型機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7104
統計:A(199),B(1878),C(16),D(24),E(0)
用户評論
【張珮玲】評論
民法第 1017 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